(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一、结婚彩礼行为的认定及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什么
结婚彩礼行为的认定: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
应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能要回来恋爱时赠予的车吗
可以。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三、一方赠与的财产分手能要求返还吗
一般情况下,在恋爱期间,一方赠与的财产,在双方分手后通常不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一方是通过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进行的大额赠与,例如:彩礼、房产、车辆、订婚戒指等贵重物品。由于男女双方在赠与时所附加的婚姻关系并没有缔结,因此赠与并没有生效,在双方分手后需要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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