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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赠与与返还法律规定

2021-02-25 62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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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返还法律规定: 1、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无法要求返还,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此时赠与的财物不应要求其予以返还; 2、出于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物或具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因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3、情侣间的无偿赠与,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不能要求返还: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彩礼;“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 4、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5、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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