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东西要求返还
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
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因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由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因此要是当事人最终分手的话,此时赠与财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当然要是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的话,由于此时没有结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全文4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