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阶段的高价值礼物赠送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得到合理索取回收的。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恋爱过程中进行的大规模财产赠送行为并不会因为恋爱关系的终结而自动失效。正是由于恋爱或者订婚关系的存在,这类礼物赠送往往是建立在步入婚姻殿堂这一设想之上的。
一旦这种亲密关系发生破裂,礼物赠送的前提条件便不再成立,因此接受礼物的一方也就失去了拥有该物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其持续保留便构成非法获得利益,必须予以归还。此外,并非所有的礼物赠送都可以毫无疑问地得到回收。例如,如果所赠送的财产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尽管接受礼物的一方可能已经实际占有该资产,但赠与人仍然具有对礼物的合法权利,此时赠与人可以通过撤销礼物赠送来要求对方返还相关财产。
然而,这条法律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
赠与人或其直系亲属必须遭受到了重大损害。这一事件发生以后,若接受礼物的一方未能履行礼物赠送过程中的任何承诺,那么赠与人有权告之法院,请求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送行为,从而顺利收回被窃取的财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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