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校园恋爱中赠与对方财务的行为。虽然这些财物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如果当事人最终分手,赠与财物的一方并不能要求对方归还财物。但如果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赠与方就有权要求返还。另外,如果恋爱关系以结婚为前提,一旦关系不成立,赠与的财物就失去基础,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虽然校园恋爱赠与对方财务通常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但若当事人最终分手,赠与财物的一方并不能要求对方归还财物。当然要是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的话,由于此时没有结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若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者若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恋 爱 赠 与 财 物 , 结 婚 为 前 提 , 分 手 后 能 要 回 吗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恋爱赠与财物,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分手后不能要求要回。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恋爱赠与财物,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要回。
综上所述,恋爱赠与财物,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后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要求要回。
恋爱赠与的财物,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情况下,无法要求归还。如果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可以要求返还。如果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则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因此,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也无法要求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由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因此要是当事人最终分手的话,此时赠与财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当然要是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的话,由于此时没有结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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