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医疗费是指职工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其中,只有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种补助金,才属于企业破产债权。
抚恤金是指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注意: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经济补偿金
作为职工债权的经济补偿金包括破产前应付未付和破产后应付两部分。
一、秦皇岛十级工伤赔偿
根据具体工伤情况,国家保险对下列费用予以赔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对下列费用予以赔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保险基金和单位如何承担?
1、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2、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后单位赔偿的项目包括工资报酬、伤残津贴和解除劳动合同伤残补助金。其中伤残津贴的支付以职工的工资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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