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2012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提交二审,酝酿多年的资产评估法草案24日迎来三审。如果该法律通过,将终结中国资产评估行业20多年没有一部统一法律的历史。
亮点一: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
资产评估法三审体现了近年来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在国家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准入背景下,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
国家实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有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目前被保留,草案应与这一改革要求相适应。
草案三审稿将第二章章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并相应删去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亮点二:加强了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管
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
1、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
2、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3、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曾提出,国务院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评估行业发展。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这一规定最终在三审稿中被删除。
亮点三:资产评估按职责分工
三审稿提出,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见分歧比较大,同时考虑到各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评估行业,但也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为最大程度取得共识,建议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删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
亮点四:针对虚假评估案件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
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然而,业内人士指出,只规定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是不够全面的。
草案三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同时,三审稿对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修改,以便与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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