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旅游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出台这样一部规范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发展、明确旅游市场规则的综合性法律,可谓正当其时。
《旅游法》四大亮点
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权力
旅游者的权利问题是《旅游法》作为国家综合性大法的根基,是《旅游法》中的权利主体,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
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并重
本法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要求,明确并细化旅游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统一的旅游服务标准和诚信、公平、有序参与竞争的市场规则,着力解决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力争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以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机统一。
符合产业特征和发展需要的综合性法律
本法整合了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涵盖了促进(经济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依法治旅旅游休闲权益更好保障
《旅游法》出台,中国旅游业将全面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时代,中国国民旅游休闲的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知识链接:旅游消费
旅游消费是指由旅游单位(游客)使用或为他们而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消费是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为了满足其自身发展和享受的需要而消费的各种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总和。——罗明义(1990)
旅游消费是指人们在游览过程中,通过购买旅游产品来满足个人享受和发展需要的行为和活动。——林南枝、陶汉军(2000)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保健性旅游消费,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
旅游消费与所游览的进去的质量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5a级风景区最高,其次与景区所在城市的消费水平有关,还与季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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