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四大亮点引热议
时间:2023-04-24 10:13:00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修订草案重点从补充、完善广告准则、严格规范广告主体行为、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等四个方面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委员们认为,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亮点颇多,积极意义明显,委员们在审议时还提出了修改建议。比如,草案明确了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基本原则,同时新增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草案同时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明星代言广告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后,再次以法律条款明确和强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明星为自己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将涉嫌违法。

委员们在审议时指出,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设定的。荐证就是推荐或保证,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他们所做出的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长期以来,对虚假广告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虚假广告泛滥的现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基本囊括了虚假广告的类型,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XX等委员均提出建议,应建立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

垃圾短信、垃圾邮件近年来一直是困扰社会公众的一大广告问题。修订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同时,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还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白XX委员进一步指出,网络是传播垃圾广告的新兴领域,而且对公众影响越来越大。但是修订草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还显得比较薄弱,建议将互联网公司作为广告发布的主体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提高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的门槛,明确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监督主体。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高了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年内3次违法发布广告的,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同时,修订草案还补充规定了民事责任,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为消费者依法维权铺平了道路。

白XX委员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各界呼声,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等新的法律概念,对医药、烟酒、房地产等领域的广告活动规则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无论是条文还是内容都比现行广告法有了质的进步,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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