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媒体从庐阳法院获悉,男子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安徽省某银行告上法庭,不过银行称男子诉赔主体错误,应该状告贷款发放行,且该银行称事发后这笔呆账已被还清。庭审过后,双方表示接受庭外调解。
据悉,今年1月份,池州男子袁某在购买机动车办理贷款时,被告知在银行有不良记录,随后其查询发现,早在2012年8月,其名下有某银行安徽省分行发放的贷记卡,授信额度为17万元,截至2015年10月账户状态为呆账,余额为47820元。我要求银行删除不良记录,反而被威胁起诉要我还这笔贷款。袁某称,他从未在该行办理过贷款,这笔贷款是其不知情时被冒名办理的,因此袁某认为,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根本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名誉受损,侵犯其人格,所以要求该银行立即删除不良信用记录,在省级媒体上向原告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交通费损失300元等。
2月29日下午,该案在庐阳区法院开庭。被告银行辩称,该贷款是在下辖支行办理的,暂时还不能调查出该笔贷款是何人办理。在庭审中,该行被要求在庭审过后5日内将办理该笔贷款的相关数据提交至法院。
在庭审辩论中,原告称,其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贷记卡业务,被告作为银行机构在能够提交原告相关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原告多次前往支行处理此事,但是被告均不予理睬,因此产生了交通费,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
被告辩称,原告应当以具体的业务支行作为被告,且被告没有主观恶意,未将个人不良信息对外公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庭审过后,双方各自坚持意见,不过双方均愿意接受庭外调解。
全文6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