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民许先生高高兴兴的买了房子,可是贷款手续审批的时候却被告知在另一家银行被列入了贷款黑名单。在多次到这家银行理论未果的情况下,许先生日前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这家银行起诉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停止侵权,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
没有贷款,如何冒出不良记录?
2009年3月份,许先生将自己原有的住房卖掉后,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大户型的房产。在贷款手续审批过程中,却在2009年5月7日被告知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有几十次贷款逾期记录,属于贷款黑名单。许先生得知这个情况后,当天下午就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了他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后发现,早在2003年某银行未来路支行就向中国银行报告称自己在2003年的8月1日贷款30万,期限一年,还款11个月之后一直未再还款,已逾期6年,达91期。
感到莫名其妙的许先生来到支行理论,在与行长多次交谈后得知,原来该笔贷款是银行的一个工作人员冒名顶替违法做的假贷款。不过让许先生更加不解的是,既然这名工作人员已经在2004年受到刑事处罚了,那为何该银行一直也不为自己恢复名誉,反而是继续计算贷款利息,以至于自己现在的真实贷款被拒绝。
笔记鉴定法院维护受损名誉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许先生将该银行的未来路支行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银行立即停止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公开道歉被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
为了表明清白,维护合法权益,许先生在2009年8月3日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9月29日,鉴定结论显示《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和2003年8月1日银行借据上的签名均不是许先生本人所写。
对于许先生的起诉,银行方面称自己并未对许先生的名誉权造成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对于个人信用报告而言,并不对社会公开所以也就没有对许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侵犯。
在审理后法院认为,名誉是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造成他人信誉度降低应当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银行的行为导致许先生信誉度降低,无法在银行行驶自己的贷款权利,故而银行对此应当承担责任。5月11日,金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某银行未来路支行停止侵权,消除许先生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许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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