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时,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违规超建导致你购买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超过90日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故你有权要求开发商自逾期之日起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你和开发商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那么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呢?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你可以按照该标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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