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其实是独立的法人,拥有其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完全分离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公司破产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还清债权人的债务而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如果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其股东的地位,则公司破产之后股东没有什么过大的风险。
股东僵局有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僵局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公司的运行是通过其权力机构与管理机构进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通过股东会,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也是人合的产物,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观念矛盾,经常会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行陷下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进不能,后退不得。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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