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有以下规定: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一、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
安全许可证,即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
这一制度与措施最早见于国务院1963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五项规定》中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各自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必须加以明确的规定。《五项规定》还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制度);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企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企业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设置不脱产的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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