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包括对破产财产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清算指的是宣部公司破产之后,由清算组来接管其公司,并清算其破产财产。清算组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组织股东和相关机以关及相关专业人士进行组成。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包括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或者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确定破产管理人;然后进行破产公告的发布。
公司清算的程序
1.公司解散的决议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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