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符合我市骨灰寄存设施建设布局的总体规划要求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2、兴建单位为村(居)委会,选址必须经村(居)委会同意。
3、合理布局,符合国家殡葬管理法规要求。
4、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二、办理材料
兴办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含服务范围)
拟建公益性公墓所在村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证明文件
场地使用权属证明(附列明公墓面积的四至图)
所在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规划、林业、建设、环保部门的批件
公墓总体规划图、效果图、墓碑式样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立项批复;竣工验收报告;物价批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镇民政办审核资料。
2.受理。区民政部门接件受理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后,区民政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批准成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批复》。
5.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民政局业务科室自取《关于批准成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批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实施机关由广东省民政部门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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