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23:18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当地和自治区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2)有建设公墓的建设用地;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4)有建设公墓的必要经费;5)公墓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收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和电子文件。收复印件,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区民政部门接件受理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后,区民政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经营性公墓批准通知》。

5.将办理结果寄回区民政局,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民政局业务科室自取《经营性公墓批准通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人民东路518号三楼307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7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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