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可以积极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那么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可以积极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那么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拒 交 物 业 费 能 否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拒绝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拒交物业费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同时,《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失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提起诉讼。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导致业主无法正常生活,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利,包括拒交物业费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欠缴物业费等行为进行约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补缴欠缴的物业费,业主在补缴后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否则,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总之,拒交物业费不能直接获得法院支持,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补缴欠缴的物业费,业主在补缴后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
拒交物业费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补缴欠缴的物业费,业主在补缴后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同时,业主也可以积极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拒绝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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