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1、用人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与返聘职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返聘职工发生“工伤”后,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2、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一、返聘人员工伤事故该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事故,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由雇佣单位(聘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佣单位(聘用单位)支付以下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
二、退休人员返聘签什么合同
退休后再工作的,应该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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