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集资款能不能要回来,要依据公司破产财产有多少而定,破产财产能清偿优先债务的,就有可能清偿到集资款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有哪些
一、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是破产费用产生的时间界限,超越此时间界限则不属于破产费用。
二、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
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清偿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服务于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而这些行为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指出。因此破产费用的产生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三、破产费用不依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受偿
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坚持“优先清偿”、“随时发生,随时偿付”、“全额偿付”的原则,否则无法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正确归纳破产费用,有利于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正确处理相关债权。
四、破产费用是因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破产费用是因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行为引起的,无论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都是贯穿有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看管行为应视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看管费用应直接从破产费用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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