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购买公租房?拆迁如何补偿
时间:2023-05-31 17:08:00 3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是否可以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拆迁时如何补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而承租人在公租房拆迁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一)擅自转租、转租、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擅自损毁、装修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准并拒绝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绝归还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市、县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予以注销;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租赁的,责令限期归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价格支付租金。逾期不归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归还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是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公有住房继承人,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普通居民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出租人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生前无在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其配偶和生前在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变更租赁账户名称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有异议,出租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其他地方的住房条件);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共住房共住人是指公共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租赁住房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难以在城市居住的人。结婚和生育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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