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方案可以复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停止生产、暂时取消执照、暂时取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制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检查、拘留、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格证明等证明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的;(四审、拘留、冻结财产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从事务部门、合法、土地区、变更合法、变更合法部门、变更合法部门更合法部门、变更合法部门的证明)注册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教育权利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赔偿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
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能否复议
1、征地补偿是国家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而给与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它是由征地这一行政行为引发的,属于行政补偿范畴。
2、征地补偿争议的双方,一方是实施征地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一方是土地权利人,前者是享有确认补偿对象、解释补偿标准等单方面特权的管理者,后者是仅有配合与服从义务的被管理者,争议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3、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听取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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