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337条规定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内,发包人没有权利收回已荒芜的土地。同时,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以补偿其在承包地上投入并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337条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内,发包人没有权利收回已荒芜的土地。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撂荒:发包方能否收回荒芜土地?
土地撂荒是指土地被发包方依法收回,但承包方在收回之前已经将土地用于种植、养殖或其他合法利用,且承包方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能否收回荒芜土地,涉及到土地承包法中关于荒芜土地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收回荒芜土地,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发包方收回荒芜土地时,应当及时返还承包方已经投入的资金和合法的利用价值,并退还承包方已经交付的粮食等农产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荒芜的土地应当及时进行复垦,符合土地复垦要求的,应当优先用于复垦。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荒芜土地进行复垦,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发包方在收回荒芜土地时,应当遵守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承包方补偿,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荒芜土地的复垦和利用。
发包方在收回荒芜土地时,应当遵守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承包方补偿,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荒芜土地的复垦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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