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久前,公司突然宣布受金融风暴影响,公司已无力继续经营即将关闭,并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口头宣布与各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遂按照公司要求写了一份辞职书。像李某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规定,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本案李某的情况,其公司在决定关闭的情况下,召开大会宣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出具书面解除文书,而是要求职工写辞职书,造成是职工辞职的假象,从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这种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尽管表面上是李某辞职,但不能掩盖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哪些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呢?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7种情况: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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