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刘女士的丈夫留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予她。本以为做了公证便万无一失,不料丈夫去世后公证处竟撤销了公证书。本应全部继承的财产受到损失,66岁的刘女士遂将公证处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公证处存在过错,赔偿刘女士96万余元。
生效14年的公证撤销了
刘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于197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而王先生与前妻有一子小王。1995年6月19日,刘女士与王先生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遗嘱写明王先生去世后,所有财产均归刘女士继承,公证处当时出具了公证书。
不料,2009年,公证处以申请表由刘女士填写并签名、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为由,撤销这份公证书。而此时王先生已经去世,重新办公证已不可能,因没有公证遗嘱,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了王先生的遗产,致刘女士继承的财产受到损失。
刘女士认为,公证处作为专门的公证机关,应告知其办理公证的相关程序,但公证处并未履行上述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公证处赔偿房产损失、其他损失、房产评估费、房租损失费等共计110余万元。
公证处辩称,撤销公证书是由于刘女士的行为造成的,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错误,依照规定,王先生在办理公证时应当由其本人填写公证申请表,但该申请表却由刘女士填写,该公证书是公证处主动撤销的,并不是因为诉讼案件才撤销。
公证处赔了96万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审理查明,王先生与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两套房产,因王先生所做的公证遗嘱未生效,后在刘女士向法院起诉小王法定继承一案中,法院判决上述房产中的一半应为刘女士所有,剩余部分系王先生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刘女士、小王依法进行继承。
此外,王先生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作了相关的谈话笔录,并在公证处卷宗内留有本人签名的遗嘱一份,卷宗内公证申请表中填表人处的签名字迹为刘女士。如当时公证申请表的填写不符合公证规则,公证员完全可以及时制止,并要求由王先生本人填写,但公证机构当时未能指出此事,事后又依据该申请表出具了公证书,其对公证书此后被撤销一事应承担过错责任。公证处在王先生去世后又因程序问题撤销该公证书,在客观上损害了利害关系人刘女士的利益,使刘女士不能按王先生的遗嘱继承全部遗产,而只能按法律继承一半的遗产。最终法院判决公证处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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