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履行通知义务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赔偿一般发生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否提前通知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在劳动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身又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让劳动者有适应期,提早做好相应安排;用人单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是要看用人单位违法了其中那一项条款,如果二者都违反的话,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所以,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劳动者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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