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的物,也可以是替代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一般都是替代品。但是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是具体的;2、合同成立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也可以根本不存在;但是合同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有承包人完成工作后才能存在;3、在合同中,承包人应亲自完成主要或次要工作,以满足订货方的特殊需要。
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承揽,合同,损失,先锋,赔偿,修理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个体运输户李某将一台重型大货车送到先锋汽车修配厂维修。由于是简单修理,修配厂说两天就能提车,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是先锋修配厂在修车中不慎引起火灾,将该车烧毁。经双方协商,先锋修配厂同意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可是协议达成后,先锋修配厂拖了两个多月也未履行。李某多次讨要未果,将修配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损10万元及停运损失2万元。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没有订立修车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先锋修配厂修车中烧毁李某汽车,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损害赔偿不应计算间接损失,故停运损失2万元不应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李某把车送到修配厂修理,修配厂同意修理并接收了车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修配厂在修车中没有注意安全,把李某车辆烧毁既属违约,又是侵权,李某有权选择法律的适用,可以要求修配厂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思考:1、李某与汽车修配厂是否订有合同?为什么?2、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本案是否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什么?3、对于上述两种意见,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更合理?为什么?4、李某可获得多少损害赔偿?为什么?律师回复:1、已经达成修理合意,合同成立,由于该合同不需要国家批准,因此自成立时生效。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汽车修理成承揽修理工作,李某支付费用,因此属于该类合同。3、第二种意见。合同已经成立,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交付的材料,因为疏忽大意造成损失,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另外,这种损失属于对李某绝对权(财产权)的侵犯,可以按照侵权起诉。4、李某可以获得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车款。另外,由于车辆不能及时得到修理使用(超过了2天),造成停业损失,与火灾有因果关系,应当赔偿。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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