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退休人员反聘再遭辞退可以要求赔偿吗
当用人单位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务雇佣关系时,若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有义务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动经济补偿;
如果雇主为退休人员提供重新就业机会并最终与其解除雇佣关系,则没有资格享受这笔经济赔偿。
所谓经济补偿金,正是在劳动者无任何过失的前提下,劳动承包合同决定解除或终止履行时,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一次性地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援助性质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离职证明写辞退合法吗
在非法定程序离职且加盖非法辞退证明的行为中,将辞退亦即解除劳动关系的缘由纳入其中的做法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离职证明应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编写,仅仅需囊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员工实际离职的日期,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具体职位以及在本公司服务的年数。
禁止在离职证明上包含任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或是有关劳动者个人能力、品德状况等方面的叙述。
倘若用人单位擅自在离职证明里增添类似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该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等表述,而又无充足证据证实员工确有违反公司规定之行为,那么员工有权向公司提出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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