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租赁的房屋是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按照原租赁合同出租房屋的,由合营者或者其他合伙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居留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定:
首先,可以根据合同取得居留权。例如,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二是依法直接取得居住权。未成年子女有权住在父母家里。三是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留权。房屋所有人可以立遗嘱为他人设定居住权。第四,居住权是通过取得时效程序取得的。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房屋使用权应限于居住目的。二是房屋使用权属于乙方。第三,居民有权为居住目的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首先,居住权在居住期间有保管房屋的义务。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对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者其他负担。三是居住权应当承担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第四,居住权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第五,居住权人有义务在居住期满时归还房屋。[1]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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