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要付什么责任
时间:2023-02-07 15:27:40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情

2006年5月2日,刘某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小麦,当天下午5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小麦和打麦机的板车回家时,板车滑坡失控,撞向桥头售货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原告徐某腹部,徐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膈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开娄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原告住院治疗至7月24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532.08元,被告已付600元,为此原告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内黄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损伤系被告刘某和两名雇工拉车配合不当所致,所以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两名雇员下落不明,刘某与两名雇员系雇佣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据此,内黄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6532.08元,减去已付的600元,余款5932.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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