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劳动者于被雇佣单位辞退时,享有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乃是根据自其正式入职起至离职之日期间为基准进行计算。具体而言,即依照该法案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执行。根据此条款协议,给予的经济补偿金额需以劳动者在原就职单位实际服务期限为准则,在此基础上来计算每满一年应获取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若其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服务期内,应被视为一年;比照此例,未满六个月的便可获得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对于劳动者的月亮工资超出其所属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平均职工工资3倍以上的情况下,需按照3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度为之发放经济补偿,且补偿数额上限不得高于12年。
此外,这里所指的月工资乃是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之前前12个月的合法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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