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怎么承担责任
1、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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