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车位及车库通常被视为商品房的主要附属建筑设施之一。因此,当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业主依法签署涉及转移产权的车位或车库的买卖合同时,其基本原则应当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严格约束与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