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成员资格丧失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5、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6、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二)特殊成员资格丧失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
3、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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