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行为被视为窃热:
1.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2.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3.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4.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5.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6.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7.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室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市民感觉室温不达标,可拨打供暖企业24小时值班电话,提出测温申请。供暖企业应当在8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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