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清算组负责人在股东中产生。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规则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算工作: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置公司资产。
8、处理职工问题。
9、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10、编制清算报告。
11、办理银行销户手续。
12、申请注销登记。
二、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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