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待拆迁房屋实施估值之际,被估价对象应积极响应与配合评估工具,若对评估结果抱有异议,可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抵制并且无需签署意见书。
在此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并满足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各项要求,尤其是对于鉴定工作中所涉评估相关事项需加以详细阐述及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全文4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