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牵连关系有哪些
留置权的牵连关系,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间存在牵连关系,这是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之一。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利益则限制过强。债权人能否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以债权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有牵连关系为必要。通俗来说,就是留置的财产必须和所欠的债有关系,才可以将其留置担保。
二、留置权只能用自己的财产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由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人的动产”是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因此留置权并非只能适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适用自己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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