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特 殊 管 辖 范 围 有 哪 些 ?
特殊管辖范围是指在司法管辖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某些案件或某些当事人受到特殊待遇,被指定由特定的法院或法官审理和裁判。这种特殊管辖范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案件特殊管辖:行政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这类案件往往由专门的行政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例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刑事案件特殊管辖:刑事案件由于其性质和涉及的社会关系较为广泛,有时需要由特殊类型的法院或法官审理。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法院审理,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件由恐怖主义法院审理。
3. 民事案件特殊管辖:民事案件由于其性质和涉及的社会关系较为广泛,有时需要由特殊类型的法院或法官审理。例如,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4.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特殊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特殊规定: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体系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特殊管辖范围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体系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