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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2-06-17 849人已浏览
  • 曾晓凤律师

    曾晓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楚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公司法、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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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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