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的难点,一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二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处分。这二难不解决,企业破产还债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在政府部门及银行的支持下,受申请法院促成华冶动力设备公司买断该破产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得到全部安置,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处理尚有不当之处:一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处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胜诉权即行丧失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首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原来的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是否仍应履行由债务人自行决定,法律不能强制其履行债务。本案债权人之一鞍山市财政局逾借款还款期限4年未向债务人鞍山市某某家俱厂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不但胜诉权丧失,而且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无力清偿。在此情况下,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债权可按无担保债权申报,有悖于法律。二是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中有鞍山市电子工业局、鞍山广播电视集团公司为破产企业借款担保,被受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虽可免除,但还应根据保证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其有无及相应的赔偿责任。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作这种确认,有损债权人的利益。
一、破产债权的类型有哪些
1、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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