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xx亲属许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我认为被告人吴xx不构成贪污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吴xx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与准国家工作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会对《刑法》第93条第2款进行了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处罚。2000年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第3条明确指出:“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由此可见,村干部只有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成为行政管理一方,而且受政府委托管理公款,实施了公款私分的行为才能构成贪污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吴xx代表xx村委会是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向区交通局申请农村道路补助款,并不是作为行政管理一方,并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及公务;农村道路补助款从交通局拨给xx村委会后,补助款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成集体所有的财产,并不是国有财产。被告人吴xx作为时任xx村委会主任既不拿国家发的工资,不享受在职与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也没有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因此被告人吴xx既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吴xx主体身份不适格,依法不构成刑法所规定贪污罪。
二、被告人吴xx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行为。
申请道路补助款的审批权是上级交通部门,而且上级交通部门还要到实地验收、审核、落实道路的具体情况,并不是说上报多少就拨款多少,拨多少道路补助款完全取决于上级交通部门,因此仅仅根据上报数,就认定被告人吴xx有套取道路补助款主观故意不能成立的。关于事后同案犯黄xx给被告人吴xx2900元,是出于事后黄xx感谢前黄村委会的干部一种赠与行为,而不是事前有意思联络的分赃行为。吴xx当时主观故意内容是为村里争取一些资金,给村里做一些好事,并没有想从黄xx那里得到什么好处。关于误工补贴费3600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干部领取误工补贴费是法律根据的,是合法行为。如果领取手续有瑕疵,可以补办手续或者退还;xx村委会财政收入来源有房租、欠款、拨款等收入,3600元误工补贴费明明是从村财收入支出,起诉书把它说成从上级交通部门补助款拿出3600元,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获得补助款后百分四十款项作为村财收入,由xx村委会使用管理,并用于村道、路灯、老人协会等基础设施建设,该笔补助款用途及去向明确清楚,xx村委会均有登记作帐,因此被告人吴xx没有占有道路补助款主观故意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贪污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吴xx作为xx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应对xx村委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同案犯黄xx合作对象是xx村委会,并不是吴xx,同案犯黄xx是与xx村委会订立协议,这一份协议写明了所得补助款百分四十归xx村所有,不是归吴xx所有,申报验收所需材料都是以xx村委会名义申报验收,并且同案犯黄xx是通过xx村委会领取款项并向前黄委会出具收条,除非吴xx利用代表或代理的职务便利,套取款项为个人所有,那么个人可构成犯罪。在本案中情况恰恰相反套取款项为xx村委会所有。被告人吴xx作为xx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是为了xx村委会利益,并以xx村名义与黄xx合作。xx村委会作为一个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又不能作为贪污罪主体,但是xx村委会又实施贪污行为,那么作为xx村委会直接负责人员吴xx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被告人吴xx刑事责任是依附于xx村委会,也就是说吴xx的刑事责任是以xx村委会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既然xx村委会不构成贪污罪,作为村委会直接负责人员吴xx也不能追究责任。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规定,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条司法解释对于处理本案有一定参照作用,具体到本案中就是xx村委会不构成贪污罪,对于xx村委会实施的贪污的行为,不能以贪污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贪污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xx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吴xx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资格,既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的行为,而且他为了xx村的全体村民利益,今天坐在被告席,这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群众是一种信心打击,因此我们恳请法庭宣告被告人吴xx无罪释放。
此致
xxx法院
辩护人: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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