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而不续签,员工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3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
1如果公司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工资、福利等)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则不会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工资等)以续签劳动合同,且工人不同意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则应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公司和员工中的一方或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合同,他们将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如果雇主提议不续签合同,则需要经济补偿,应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如果雇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主拒绝续签合同,这是违法的,并应支付雇员赔偿金和一年工作两个月的工资。如果员工不续签合同,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该单位维持或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条件,而该员工仍不续签合同,则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如果公司减少了原有的工作条件,员工不续签合同,公司还将给予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条件很广泛,包括工资,但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etc
III.如果合同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补偿多少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员工进入单位后一年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第二个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补足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同意第二个观点。原因如下: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分两部分计算。原《劳动法》应在2008年1月1日前适用,而原《劳动条例》规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则无需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经济补偿。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追溯效力,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表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来判断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的工资应补充一年。按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取得的工资为准汇总,但单位维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条件,职工仍不续签合同的除外,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2008年1月1日起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职工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职工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情形,除非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与员工续签合同,但员工未续签合同的,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公司均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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