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方式就可以做到可以合法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自行做出解除同居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无需经过法定程序。但若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一、解除同居关系,有哪些方式
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要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来确定。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或者协议方式离婚。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只要自行分手即可。
二、事实婚姻中一方不愿意分合适吗
事实婚姻一方不同意分应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在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需要给赔偿吗
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但若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即构成事实婚姻,且一方存在重婚、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另一方起诉解除关系的,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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