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看和继父是否还存在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还应考虑其是否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1、继承顺序及继承资格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只有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才能相互继承遗产。
2、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只要养子女不具有上述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就不能剥夺其合法的继承权。这是在立法的时候从保护被继承人合法权益出发,维护各继承人之间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有的继承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如果单从未尽赡养义务就剥夺这部分人的继承权不利于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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