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五种的成立条件是:
(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五)首先履行一方债务届满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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