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的婚姻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成立的条件如下: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没领证有孩子的婚姻纠纷如何处理
没领证有孩子的婚姻纠纷解决方式如下:
(1)没领证的婚姻有孩子抚养权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
婚姻纠纷需要什么条件
1、起诉离婚的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起诉离婚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婚姻纠纷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起诉的人民法院对该婚姻纠纷有管辖权。此外对婚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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