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管多久,只要是属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都应当共同偿还,不会因为离婚后时间的过去就免除其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就债务清偿问题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债务谁承担?
关键是判断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否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序号假定情形司法处理
类型一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承担该债务,如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议,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最为简单的情形。
类型二夫妻一方不知情或者不追认,如果债务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认定主要看债务金额是否和家庭日常消费以及经济状况相匹配,举债目的是否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类型三夫妻一方不知情或者不追认,如果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不能作狭义的理解,既包括夫妻双方直接共同参与经营,还包括夫妻一方授权另一方经营、出于夫妻共同意思决定的生产经营,同时还应考虑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尤其是举债所获利益是否实际用于维持或者改善夫妻共同生活。
此外,还应考虑两种情况
分居期间的债务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存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非举债一方从举债中获益。
离婚情况下的债务,实践中存在夫妻合意离婚以合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债务人一方净身出户,将所有财产让与配偶,使得债权人的利益落空。此时不应仅依据夫妻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认定债务属性。若一方身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对债务性质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辨析,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认定债务属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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