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发[2004]3号
发布日期:2004-1-5
执行日期:2004-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管理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通过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强化城市建设和管理。
2、将决策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通过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实现行政决策、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权责一致。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明确划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凡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得再行使。同时,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4、精简、统一、效能。调整、归并、精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相对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
二、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八)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九)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市政府将发布政府规章作进一步明确。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县实施机构和市级协调机构
(一)尚未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9个区县,设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机构。该机构名称为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机构性质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撤销这9个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执法队伍以及街道监察队建制。已经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10个区,仍使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机构名称,但机构性质由现有的事业单位一并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人员的过渡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人员编制,由市编办会同各区县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承担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人员培训的职责。
四、开展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重大举措。同时,涉及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县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这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区县政府要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配合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县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本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报区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二)及时进行职能划转。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职能划转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要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决定确定的执法范围,逐一确认职能划转的具体内容,落实职能划转的具体工作。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市政局、市绿化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有关职能划转工作。
(三)抓紧制订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抓紧起草相关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市建委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制度。
(四)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时间
已经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10个区,自2004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执法范围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尚未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9个区县,其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时间由区县政府分别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自各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日起,区县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停止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二○○四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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