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预期违约,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
3.不适当履行,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4.其它违约行为。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体现为债权。债的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产品的质量作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都要对其商品的质量负责。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能规避。本文仅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时如何认定瑕疵担保责任或是违约担保责任作一探讨。
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全文7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